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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民眾利用難得的春節年假出國旅遊,在國外期間若因緊急就醫而產生的醫療費用,申請健保而有部分未獲給付時,應妥善保存健保局核發的核定通知書,日後可在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因國外緊急就醫的醫療費用,可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醫療費用部分給付,而經健保局核定未獲給付部分,得檢附健保局出具費用項目及金額的證明,以及加蓋 健保局印章的原醫藥費收據影本,即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不得扣除。





因此,在國外緊急就醫之醫療費用,必須以醫療費用的收據正本向健保局申請醫療費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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