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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明令,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屬研究發展部門使用的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費用,不屬於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的抵稅範圍。





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查核企業申報研究發展費用抵減支出時,應詳查企業研發部門列報的抵稅支出,凡不屬於專供研究使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均不得申報為研究發展支出抵稅。





財政部表示,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主要僅限專供研究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等三項。





因此,非屬專供研究使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的費用,包括研發部門使用的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都不適用投資抵減優惠。





稅捐機關在查核企業已申報的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時,亦常發現有企業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時,申報屬於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的費用,經實際查核帳冊憑證結果,發現部分憑證實為文具用品、修繕費、水電費等費用支出,不屬研發支出的抵減範圍,依規定必須剔除補稅。





財政部亦規定,不只是文具費、交際費等不可以列報研發投資抵支出,企業研發部門期末已請領但尚未耗用的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亦應轉為期末盤存,依法也不能申報投資抵減扣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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