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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後代分配遺產紛爭,有錢人常在生前就立好遺囑先分配財產,不過不可以將財產直接轉入第三代名下,否則會被視同是第二代對第三代的贈與,反而須多繳贈與稅。





日前北區國稅局查獲一案例,某地主在56年時書立「分產鬮書」(即分產協議書),分配家產給兩個兒子,分產前土地是登記在自己和大兒子名下,兩年後地主死亡,大兒子未依分產鬮書協議,將土地過戶給弟弟,直到93年才將弟弟應有的土地持分,直接登記給弟弟的兒子,雖然弟弟仍然健在,並主張其子所取得的土地為分產所得,並非贈與,但因其子並非法定繼承人,北區國稅局認定弟弟是將土地登記請求權贈與給兒子,便依該土地的公告現值計算贈與金額,課徵贈與稅。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胡榮一表示,因為地主死亡時合法申報的遺產總額,包括分產鬮書記載的所有土地,顯示繼承人皆認同分產鬮書的合法性。在繳完遺產稅後,大兒子就可以合法將弟弟應得的土地分額,移轉至弟弟名下,只要繼承人彼此同意遺產分配的方式,就不涉及贈與問題。不過因為是直接移轉給弟弟的兒子,弟弟的兒子並非法定繼承人,等於弟弟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給兒子,自然會被補繳贈與稅。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資深副總賴三郎表示,國內遺產分配多是繼承人之間自行協議如何分割,但以本案為例,由於地主的孫子並非法定的繼承人,即使地主的小兒子拋棄繼承,小兒子的兒子也無法順理成章代父親繼承祖父遺留的財產。因此最好的規劃,還是地主在生前就先立好遺囑,主張過世後要將土地遺贈給孫子,就不會因隔代繼承而被課贈與稅,因為遺贈屬於遺產分配,只須繳遺產稅,不必再課贈與稅;前提是遺囑的財產分配不可侵犯繼承人應得的特留分,不過,如果全體繼承人不反對,就可採行。





胡榮一建議,若欲將分產所得的土地合法移轉給子女並節稅,必須想辦法儘量利用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作為計算贈與總額的基礎,接著再利用每年免稅贈與額111萬元,分年分次登記移轉持分,例如一塊公告現值500萬元的土地,只要分成五年,每年將土地持分登記移轉五分之一給子女,只要贈與人兩年內不過世,即可完全免贈與稅。若想減短移轉時程,則可進一步利用配偶相互贈與免稅的規定,先將土地持分轉移一半給太太,夫妻再分別利用111萬元贈與免稅的規定,逐年移轉土地持分給子女,可縮短近一半的時間。





不過要注意的是,要移轉登記的不動產若是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建物及土地持分必須同比率移轉,不可以任意分開。亦即土地持分移轉五分之一,房屋等建物也須同時移轉五分之一持分。





【2008/02/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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