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樂克風災造成台灣數十人死傷,多人失蹤。針對被保險人因颱風期間被洪水沖走而下落不明,受益人申請身故保險金相關問題,就法律規定,失蹤並不等於死亡,一般得等到法院死亡宣告後方得申請保險金;但實務上,保險公司並不一定拘泥於法條,若有民眾申請,經保險公司調查就會先墊付身故保險金。


民眾投保意外險或壽險,通常有三種情況可以請領身故保險金,一是身故,二是全殘,三是失蹤。不過,有別於前二者只要有相關證明即可申請,失蹤必須達「一定時間」、經「一定程序」方得申請理賠。


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對於失蹤處理的規定,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須經法院宣告死亡,保險公司會依據判決書內所確定的死亡時日為基準,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所謂的程序,是指遇到失蹤狀況發生時,首先應在失蹤的48小時至72小時之後到警所報案請求協尋,並以失蹤報案記錄向法院做失蹤公證,再到戶政機關辦理失蹤登記;失蹤一定期間後,才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


至於得經過多久時間,法院才會宣告死亡,依據民法規定,「普通失蹤」期間達七年者,即可為聲請法院宣告死亡;但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則縮短為三年。但若是「特別失蹤」,則一年後便可請法院宣告死亡。


普通失蹤是指走失、登山失蹤等情況,特別失蹤則指遭遇海難、空難、颱風、地震、戰爭、海嘯、暴風雪或其他特別危險事件時,則失蹤期間則縮短為一年,當被保險人經法院宣告死亡並辦妥除戶登記後,受益人即可備妥申請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雖然規定特別失蹤的期間可縮短為一年,若民眾可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足以證明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則依意外事故發生日為準,保險公司還是會彈性作業先墊付給付身故保險金。例如空難事件若經報導全數罹難,只要提出當時確有登機的證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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