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化名)90年7月跟同學賽跑時,不小心跌倒撞到頭部,被緊急送到醫院,接受各種檢查後,診斷為「急性腦出血」,進行血塊移除手術後,在90年12月出院。小明媽媽跟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保險金及一般醫療保險金,但保險公司以小明有先天疾病,屬於除外責任事項中的「天生畸形」等為由,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認為小明急性腦出血,是因「顱內動靜脈畸形」而住院診療,動靜脈畸形屬於「先天性疾病」,因此難認定為傷害保險附約中的「意外傷害」。而且,住院醫療險附約基本條款中約定,因「天生畸形」而住院診療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小明因「顱內動靜脈畸形」住院治療,動靜脈畸形也屬「天生畸形」的範疇,因此保險公司沒有給付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對於保險公司的主張,小明媽媽非常不服氣,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保發中心調處認為,在住院醫療保險附約方面,附約條款中,將「美容手術、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三項列為除外責任項目,容易使消費者產生「天生畸形」是指「天生外觀畸形」的錯覺,因此保險公司將「天生畸形」廣指所有生天性畸形疾病顯有不妥,更不能以不明確的條款作出不利被保險人的解釋。


若依定型化契約的客觀解釋原則,應可認定除外責任約款中的「天生畸形」,是指自出生就已發生且外觀可以辨識的身體異常而言,所以保險公司應給付一般醫療保險金給小明。


傷害保險附約部分,小明在賽跑時跌倒住院,經診斷是急性腦出血,但事故的發生究竟是賽跑程中突發腦出血,導致跌倒?還是因賽跑中跌倒撞擊頭部後,才導致腦出血?小明的急性腦出血跟跌倒,在這次事故中誰是因、誰是果,實在很難具體認定。


因此,保險公司在客觀上不宜將此事故完全排除意外傷害事故的適用範圍,保發中心建議雙方就個人傷害保險附約部分試行和解,雙方各退一步。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除外責任中的「天生畸形」多以外觀來認定,如果是隱藏在體內,外觀無法辨識者,就不應解釋為「天生畸形」,因此保戶若有跟小明相同情況,保險公司又不理賠,就可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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