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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石鄉王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生前因聽信保險員建議買保險不僅可以避稅,且死亡後所給付的保險金,不計入遺產課稅,便購買外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父親因病去世後,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國稅局卻告知有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漏報,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是不計入遺產總額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是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契約,死亡給付得適用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者,以該人壽保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若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的適用,也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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