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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位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匯款給妻子在境外的銀行帳戶,雖然繼承人在申報遺產時,列報該筆匯款,卻主張是「借用戶頭」,而非夫妻之間的贈與,由於無法舉證,最後還是被納入遺產課稅。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許 春安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財產所有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應課徵贈與稅;如果是夫妻之間移轉存款,而無其他對價關係,雖是贈與行為,但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台北市國稅局日前審理甲君遺產稅行政救濟案件,甲君在死亡前兩年內,從台灣的銀行帳戶匯款2,000萬元,到妻子乙君美國的銀行帳戶,雖然甲君死後,乙君將這2,000萬元列報為甲君的遺產,但同時也申報甲君有未償債務2,000萬元。乙君表示,丈夫甲君匯2,000萬元給她,是要支付在美國發生的醫療用費,但台北市國稅局核定在台灣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符合遺產未償債務扣除額的規定,因此予以剔除補稅。
乙君不服並提起訴訟,復查時改主張是丈夫「借用」她在美國的銀行帳戶,匯入款項也用來支付甲君當時在美國就診醫療的費用,並無贈與給她的意思,但國稅局人員從乙君所檢附的醫療費用單據表,不能證明只是「借用帳戶」來支付醫療費用,乃駁回乙君復查。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許 春安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財產所有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應課徵贈與稅;如果是夫妻之間移轉存款,而無其他對價關係,雖是贈與行為,但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台北市國稅局日前審理甲君遺產稅行政救濟案件,甲君在死亡前兩年內,從台灣的銀行帳戶匯款2,000萬元,到妻子乙君美國的銀行帳戶,雖然甲君死後,乙君將這2,000萬元列報為甲君的遺產,但同時也申報甲君有未償債務2,000萬元。乙君表示,丈夫甲君匯2,000萬元給她,是要支付在美國發生的醫療用費,但台北市國稅局核定在台灣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符合遺產未償債務扣除額的規定,因此予以剔除補稅。
乙君不服並提起訴訟,復查時改主張是丈夫「借用」她在美國的銀行帳戶,匯入款項也用來支付甲君當時在美國就診醫療的費用,並無贈與給她的意思,但國稅局人員從乙君所檢附的醫療費用單據表,不能證明只是「借用帳戶」來支付醫療費用,乃駁回乙君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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