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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稅捐機關還有營業稅留抵稅額,卻怠於行使權利或因公司倒閉、結束營業等原因,沒有申請退還,債權人依法可以向國稅局申請代位請領退還該項留抵稅額,以清償債權。法院日前判決,鄭姓債權人代位聯信建設公司申請退還營業稅留抵稅額,台北市國稅局不准的行政處分及財政部訴願決定,全部予以撤銷。
由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北市國稅局敗訴,僅是行政訴訟的一審判決,國稅局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但若未來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支持一審原判決,屆時,鄭姓債權人方可從聯信221萬餘元的營業稅留抵稅額中,受償199萬餘元的債權。
國稅局敗訴的主要理由是,國稅局在聯信經廢止公司登記後,沒有依規定通知聯信提出相關帳簿憑證並合法取證,就逕行以公司廢止登記前10年,即民國86年度資產負債主為依據,設算聯信在96年間的存貨價值,且據此核算聯信應徵的營業稅額,法院認為,這種作法並不恰當。
因為,聯信86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書內固然申報存貨超過10億元(包括製成品2.74億、仍在興建工程約2.36億、其他約5.74億),但「其他」項目到底是建物,還是土地,並不清楚。如果是土地,依法出售土地是免徵營業稅,國稅局在沒有弄清楚前,就將它列入核算存貨價值,顯然有失真實,也未克盡調查職責。
鄭姓債權人是在96年間代位聯信向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留抵稅額,卻被國稅局及財政部打回票,才提起這件行政訴訟。不過,鄭姓債權人同時請求法院逕行判決,國稅局將退稅金額直接交由鄭姓債權人受領。法院並未同意。
由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北市國稅局敗訴,僅是行政訴訟的一審判決,國稅局可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但若未來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支持一審原判決,屆時,鄭姓債權人方可從聯信221萬餘元的營業稅留抵稅額中,受償199萬餘元的債權。
國稅局敗訴的主要理由是,國稅局在聯信經廢止公司登記後,沒有依規定通知聯信提出相關帳簿憑證並合法取證,就逕行以公司廢止登記前10年,即民國86年度資產負債主為依據,設算聯信在96年間的存貨價值,且據此核算聯信應徵的營業稅額,法院認為,這種作法並不恰當。
因為,聯信86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書內固然申報存貨超過10億元(包括製成品2.74億、仍在興建工程約2.36億、其他約5.74億),但「其他」項目到底是建物,還是土地,並不清楚。如果是土地,依法出售土地是免徵營業稅,國稅局在沒有弄清楚前,就將它列入核算存貨價值,顯然有失真實,也未克盡調查職責。
鄭姓債權人是在96年間代位聯信向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留抵稅額,卻被國稅局及財政部打回票,才提起這件行政訴訟。不過,鄭姓債權人同時請求法院逕行判決,國稅局將退稅金額直接交由鄭姓債權人受領。法院並未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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