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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件


弟弟(稱甲君)開車外出,遭到乙君駕駛的自小客車撞擊,弟弟與乙君雙雙身亡。事後發現,乙君不但超速還酒後駕車,而且酒測值高得離譜。雖然弟弟很快就獲得乙君車險公司150萬元強制車險的理賠,但除150萬元之外,因乙君沒有固定收入且已身亡,家中僅剩年邁父親,根本無法負擔其他賠償責任。最後,乙君父親承諾要將乙君車禍死亡150萬元強制險理賠金當做賠償。結果,弟弟的車險公司卻說乙君酒測值已高到屬於犯罪行為,而犯罪行為是強制車險的除外責任,因此無法理賠。保險公司的說法有根據嗎?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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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所有汽、機車車主都要投保責任保險的目的,在於讓車禍受害人能夠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因此,只要是因交通事故所致體傷或死亡,不論過失與否,都能在規定額度內獲得強制車險的賠償。


 


強制車險不賠故意或犯罪行為


但為維護公序良俗並避免道德危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特別規定,若是受害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如,受害人故意與他車衝撞的自殺行為,或受害人在行搶過程中遭追捕所致的車禍傷亡事故等,強制車險都不提供任何保險給付。


 


其中,如果飲酒駕車且酒精濃度呼氣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千分之1.1以上,就屬於刑法第185之3條公共危險罪的標準,也就是說,駕駛人若飲酒駕車,且已達公共危險罪的標準,強制車險就不負理賠之責,特別補償基金也不提供補償。


 


酒駕本身傷亡 強制險理賠已放寬


不過,為了避免被保險人有賠償責任時,其保險權益無法確保,同時為維護強制車險對受害人及被保險人的保障功能,主管機關後來放寬理賠標準,規定「若加害人為肇事主因時,強制車險對該酒駕駕駛者(受害人),仍予以理賠」。也就是,如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結果,證明酒後駕駛者不是肇事主因或非同為肇事原因者(指肇責未超過50%時),則強制險仍應予以理賠。


 


只要加害人有肇責 受害人就能獲賠


這項規定,在96年2月再度放寬為「若加害人有肇責時,對該酒醉駕駛人(受害人)仍予理賠,但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保險人無給付義務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只要能夠證明加害人也有肇責時,那怕肇責只有1%, 那麼已達犯罪行為的酒後駕駛者,還是可以獲得強制車險的保障。


 


因此,案例中酒駕身亡的人乙君雖酒測值已達犯罪行為,但只要相關的車禍事故報告,能夠證明對撞車輛的駕駛人(甲君)也具有肇責時,不管肇責比例為何,甲君的車險公司仍應對受害人(乙君)負起給付責任。


 


 










哪些情況,強制車險不提供保障?


強制車險的理賠,除了對於受害人的故意或犯罪行為,不負給付責任外,還有一種是代位求償的情況,也就是保險公司在給付受害人之後,會轉而對被保險人(即加害人)進行追償。法條內容如下: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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