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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季節來臨!去年有繳交保險費的民眾,採取「列舉扣除」報稅,每人每年有新台幣2.4萬元的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至於健保費則可全額扣除,沒有金額限制。


 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為97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去年有繳交保險費的民眾,別忘了善用節稅權利。


 壽險業者提醒民眾,保險費每年每人2.4萬元的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所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為限,因此,列入扶養的兄弟姊妹,保險費並無法列入扣除額。


 以四口之家為例,去年一年若購買壽險、健康險、意外險、投資型保單(須憑壽險業者開立的人壽保險單據),合計就有9.6萬元的個人列舉扣除額,可列入所得總額的減項。


 另外,個人全年健保費可憑「健保費扣繳證明單」全額扣抵。


 值得一提的是,自從2006年實施「最低稅負制」,對保單有不同課稅標準。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的身故保險金、醫療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滿期金、保單分紅、生前給付及重大疾病給付等,都不納入基本所得額,均不課稅。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000萬元者,死亡給付以扣除3000萬元後的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非屬死亡給付部分,則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例如儲蓄險等),不得扣除3000萬元的免稅額度。


 換句話說,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一人的壽險及年金險,每個「申報戶」全年有3000萬元的死亡給付免稅額。


 因此,指定子女為死亡保險金受益人時,納稅義務人應善用「分戶」原則,因為已成為獨立申報戶的子女,每人(戶)可享3000萬元的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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