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課錯稅,拿不出證據,還是無法拿回退稅。台北市稅捐處訂定退稅原則,決定從寬認定,只要稅捐機關或納稅人一方有直接或間接證據,證實確有溢繳稅款時即可退稅,財政部亦支持這項退稅原則。


稅捐處舉例,使用中的一般土地如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依規定應按千分之六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納稅人仍被按一般土地稅率從高課稅,事後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地確已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稅捐機關自可依規定追溯辦理退稅。


稅捐稽徵法第28修正規定,自今(98)年1月21日生效後,課錯稅的案件,若可歸責為政府的錯誤,即不受退稅期限最長只有五年的限制。不過,若屬納稅人自行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與政府無關者,退稅期限最長還是五年。


財政部指出,各稅捐機關在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生效後,已陸續接獲納稅人主張政府課錯稅的申請退稅案件,為使稅捐機關退稅有一致原則,不管是納稅人或政府課錯稅,都要有證據才能退稅。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為此已訂定退稅原則,在受理民眾申請退還溢課稅捐時,需先釐清其溢繳稅款屬於納稅人本身或稽徵機關的錯誤後,再處理後續退稅事宜。


如屬政府課錯稅案件,台北市稅捐處規定,只要納稅人或稅捐機關任何一方,握有直接或間接證據足以證明溢課稅款,即不受五年退稅限制,稅捐處不但會退還納稅人的溢繳稅款,還會依規定加計利息退還。但退稅需舉證,包括:


一、雙方均有證據可以認定有溢繳稅款者。


二、稅捐處無證據,但納稅義務人有證據,且經查證認定有溢繳稅款者。


三、納稅義務人無證據,但稅捐處有證據,認定有溢繳稅款者。


四、雙方均無明確證據,但依經驗法則及稽徵作業一貫性,足以推定有溢繳稅款者,亦可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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