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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周小姐問:日前接獲國稅局來函通知限期補辦營業登記,是否會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的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而近期該分局正進行稅籍清查,就轄區內未依規定事先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發函輔導前來辦理設立。

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辦,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按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46條第1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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