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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稅法認可醫療院所開立的醫藥費支出收據、證明,才可以列舉扣除嗎?
別把稅法想得那麼不通情理!因為,醫療院所也不是什麼藥都有。
稅捐單位最近接獲民眾詢問,家人去(95)年因需要洗腎,依照醫師處方,在外購買醫院沒有的藥品,今(96)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是否可以列舉扣除這筆購藥支出?
財政部指出,原則上,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購藥支出,確實必須是付給稅法認可的醫療院所,而且限為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須在同一申報戶)所支出的費用。
不過,如果是因病情急需使用醫療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時,稅扣單位還是會有條件允許納稅人列舉扣除。
但納稅人必須備妥下列憑證:
1、醫院或診(療)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
2、主治醫師出具准許外購藥品、數量的證明。
3、填寫使用人為抬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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