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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辦理95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如果有將財產出租並收取押金的情形,請特別注意!因為稅法已作修訂,95年計算標準是按照年息2.015%的利率計算租賃收入,而運用押金所產生的所得,也要申報。
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5年5月30日公布修正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已經將租賃所得的認定,作了重大修正,刪除相關的例外規定,亦即只要有房租押金收入,一律設算租賃所得,且其押金經運用後所產生的所得,均應併入所得人當年度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指出,修正前的所得稅法,針對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若能確實證明押金或典價的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的所得申報,允許不必再按當地銀行業通行的1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例如出租人將押金存到銀行孳生利息,可選擇以這些利息收入減除租賃所得的必要費用後,列為租賃所得申報,或選擇單純申報為利息所得,惟要舉證這些利息所得來源,確實有包含因該筆押金存放銀行所產生的利息。
但95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已作調整,該局呼籲納稅人,務必確實依修正後的規定申報租賃所得,以免因漏報所得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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