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符合健保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清償健保費的需求,健保局修訂「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相關規定,彈性放寬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可依欠費金額延長分期期數,而辦理分期繳納後,如仍無力按期攤還,得再次申請分期。這項新規定自本(5)月4日起實施。


 


根據健保局統計,健保費繳納率一直維持在98%的水準,但仍有2%的民眾未能按時繳納健保費。健保局預估,新措施實施後,每年約有18,000家投保單位及35萬被保險人受惠。


 


依據新修訂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凡投保單位欠費總額在3萬元以上、被保險人欠費總額在5千元以上,都可以申請分期繳納欠費;而分期繳納的期數,依欠費金額從248期不等,但投保單位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3千元,被保險人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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