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環境與國人安全,環保署訂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責任保險辦法」,要求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總量達運作量基準者,運作人應於運作前投保責任保險,這項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依該辦法規定,業者投保責任險時,保險範圍應設定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而於運作場所內或運送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或防救意外事故過程中,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物受有損害者。


 


此外,被保險人對每一保險事故賠償,須先負擔約定的自負額;其自負額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10%。至於保險費則依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風險逐案議定。


 


該項辦法並對最低保險金額作一規範,分別為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2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保險金額為7,0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保險金額1,000萬元、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為16,000萬元。而任一場所同時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為16,000萬元。


 


環保署表示,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1類至第3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於該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投保事宜,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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