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所得稅法 第 五 條 第 四 項
所得稅法 第 五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日期文號:財政部96.12.5台財稅字第09604562720號
摘要:公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主旨:公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說明: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77,000元;
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15,500元。
二、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4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92,000元。
三、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8,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四、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7,000元。
五、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410,000元以下者,課徵6%。
(二)超過410,000元至1,090,000元者,課徵24,600元,加超過410,000元以上部分之13%。
(三)超過1,090,000元至2,180,000元者,課徵113,000元,加超過1,0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
(四)超過2,180,000元至4,090,000元者,課徵341,900元,加超過2,180,000元以上部分之30%。
(五)超過4,090,000元者,課徵914,900元,加超過4,090,000元以上部分之40%。
- Mar 19 Wed 2008 08:45
九七年所得稅申報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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