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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高漲,時有父母擔心小孩未來長大買不起房子,因此常以子女名義代購。唯國稅局提醒民眾,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向他人購買不動產,如果不能確實證明支付款項是未成年子女所有,將會被國稅局依照稅法規定,將此視為父母贈與,依規要求父或母補繳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1起案例,甲父於90年4月30日以未成年小孩乙君的名義,與地主丙君簽約購買A地,公告現值745萬元,乙君支付土地款的資金來源,都是甲父先將資金以提領現金的方式,存入第三人丁君等4人銀行帳戶,再由該4人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乙君帳戶,乙君再轉帳支付土地款給丙君。





 經國稅局人員深入追查,認定乙君支付丙君土地款項資金,原本屬於甲父所有,因此以甲父不當規避遺產及贈與稅規定為由,補徵甲父90年度贈與稅逾80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購置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但能證明支付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稅局官員表示,依照財政部67年發布的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贈與不動產,行為發生日認定應以訂立契約書所載立約日期為準。因此,前述贈與財產以不動產買賣契約訂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30日內,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否則一旦遭查獲,民眾除補稅外,還可能視情節輕重被加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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