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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壽95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又未在期限內完成增資,金管會27日發布處分公告,限制幸福人壽不得報送採備查方式的新保險商品,同時不得辦理保險商品的部分變更,以及不得新設分支機構(分公司、通訊處)。
金管會表示,幸福人壽95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法定資本適足率,且未於96年12月31日前完成增資,因此做出上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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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幸福人壽95年度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規定法定資本適足率,且未於96年12月31日前完成增資,因此做出上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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