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老年年金的請領年齡雖然訂為60歲,但因考慮勞保財務負擔與國人壽命不斷延長的趨勢,新修正的勞保條例第58條特別規定,老年給付的請領年齡,於修正條文實施之日(98年1月1日)起,第10年(107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以提高至65歲為限。亦即現年51歲的勞工,未來請領老年年金的年齡就要延到61歲,依此類推在第18年(即民國115年)後,勞工就必須要年滿65歲才可請領。也就是說,民國55年以後出生的勞工,老年年金的請領年齡都要延到65歲。
可提前也能延後領 最多5年
雖然條例訂有請領年齡,但因考量勞工的財務需求與鼓勵延後退休繼續工作,勞保新制特別規劃「減額年金」及「展延年金」。也就是說,如果勞工想要提早或延後請領也可以,只是要改領減額年金或展延年金。
所謂減額年金是指勞工每提前領1年,給付額度減少4%,最早可提前5年,共減額20%。而展延年金剛好相反,若勞工到60歲還不想請領,要繼續投保,則每晚1年領,未來就可增領4%年金,最多增加20%。
案例1
高小姐56歲想退休領老年年金,保險年資26年,月投保薪資32,000元,因提前4年領,故月年金額會被扣減16%(4年×4%)
因此可月領減額年金為:
32,000元×26年×1.55%×(1-4×4%)=10,833 元
案例2
蔡先生63歲才退休,年資共35年又6個月,月投保薪資為35,000元,因延後3年請領,年金額可增給12%(3年×4%)
因此蔡先生63歲退休時,可月領展延年金為:
35,000元×1.55%×(35+6/12)年×(1+3×4%)=21,570元
案例3
簡太太在民國99年6月年滿60歲退休並退勞保,當時保險年資已滿28年,月投保薪資36,000元,簡太太本想再找工作繼續加保,但到62歲仍然沒有再度就業,她可以領展延年金?
簡太太雖然已退出勞保,但因已符合老年年金給付的條件,仍然可依展延年金的計算方式請領,可月領:
36,000元×28年×1.55%×(1+2×4%)=16,874元
請領老年給付 不再有時效規定
過去因為勞保給付有2年請領時效的規定,加上老年給付必須「在職、在保」的規定,因此勞工在退保時若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但因選擇待業,導致未於請領時效內提出申請,則必須重回職場再度加保,才能提出老年給付申請,但因中高齡勞工再就業不易,因此常有掛名加保的情事發生,導致不少爭議。
為解決類似問題,這次修法便於第58條增列「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2年請求權時效規定的限制。」也就是說,明年開始新制的老年給付,只要勞工符合請領的條件,不管幾時提出都可以,不再有2年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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