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880萬名勞工權益的勞保年金即將上路,除了民眾關切的勞保老年年金請領方式與金額外,勞保年金也將現制的殘廢給付更名為失能年金,給付方式也有差異。


 


依新制規定,只有在勞工被評估為永久失能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才可領取失能年金(基本保障4,000元),且若有符合資格的眷屬,每1人加發25%的眷屬補助,最多加發50%。但如未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則依現制標準發給一次金。


 


但有不少民眾不清楚所謂的「每1人加發25%」如何計算?要符合什麼資格的眷屬才能適用這項加給條件?


 


依據新修正通過的勞保條例修正案,有關請領失能年金的勞工,有下列眷屬時,每1人可加發25%的眷屬補助,包括:


1.配偶: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未滿55歲,無謀生能力或扶養第2款的子女者,不在此限。
2)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2.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未成年。


2)無謀生能力。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假設小趙發生終身不能從事工作的失能事故,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保險年資5年。每月可領的失能年金為32,000元×5年×1.55=2,480元,但因不足4,000元,小趙可領基本保障失能年金4,000元。由於小趙有符合上述條件的眷屬2人,就可增領50%,即4,000元×(150)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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