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因違章未報贈與稅,被國稅局裁罰,但大法官解釋,如果罰 鍰處分若還未執行,納稅人死亡,該罰鍰處分就不得再強制執行。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引用這項解釋意旨,更一審判決國稅局敗訴,讓永和 市陳姓家族免於受罰5,551萬餘元未申報贈與稅的罰鍰。




永和市民陳火土在民國84年及85年間,將坐落在土城市廷寮坑2,2 27平方公尺面積的土地持分29.5%,出售給兒子陳治男及兒媳陳王惠 子為大股東的軍翰建設公司,售地款為2億4,302萬餘元。




陳火土取得售地款的支票後,其中1億5,594萬餘元在呂永豐戶頭兌現、陳治男兌現1千萬元,另其他6人則分有500到2,500萬的不等金額 。




國稅局認為是實質贈與,於是核定贈與淨額為1億9,194萬餘元,應納贈與稅8,808萬餘元,又因陳家沒有申報贈與稅,依法裁罰應納稅額一倍,即8,808萬餘元罰鍰。




陳火土辯駁指出,陳家與呂永豐非親非故,而且還有借貸契約書, 於是申請復查。國稅局復查結果,將陳家應納贈與稅額減為5,551萬 餘元,但依究認定陳家違章未報贈與稅,還是裁罰稅額一倍的罰鍰。




受贈人變更為陳治男及陳燦然。




陳火土不服提起訴願,不料在訴願審理期間往生,國稅局駁回他的訴願,向繼承人其子陳治男等人繼續追討應補稅額及罰鍰。陳治男打起行政訴訟,希望法院判決撤銷罰鍰部分,應補贈與稅款依法繳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引用大法官對「行政罰是否止於一身」的議題, 所作成的釋字621號解釋意旨指出,罰鍰處分雖已作成,但還沒有執行,納稅義務人卻死亡,就不得再罰。




這件撤銷訴訟,先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度判陳家敗訴,陳家上訴 後,最高行政法院將該敗訴判決,予以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內容、大法官的解釋意旨及國稅局在法院審理中曾「認諾」撤銷罰鍰處分等理由,更一審 判決,國稅局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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