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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遺產及贈與法規定,如被繼承人購買保險是以其他人作為被保 險人,當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單價值應列入遺產課稅,一民眾因為 漏報補繳稅金高達1,800萬元,加上國稅局認定有規避遺產稅之意圖 ,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總計該民眾繳納2千萬餘元。
依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當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 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換句話說,是指要保人與被保險 人為同一人時,才能適用;如果被繼承人購買保單卻是以其他人當作 被保險人,當被繼承人死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 該保單價值屬於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身前為其配偶及子 女投保多筆保險,要保人為甲君,被保險人為其配偶及子女,調查銀 行資金往來歷史資料,查獲甲君死亡前已經給付大筆保險費,但是保 單價值均漏未申報。
由於投保保單的價值屬於甲君所有,具有財產價值,因此國稅局依 據甲君漏報保單價值3,650萬元要求補繳稅額1,800萬元。加上有企圖 規避遺產稅之嫌,因此加1倍罰鍰370餘萬元,因此總計要繳納2千萬 餘元。
國稅局表示,帶病投保的民眾,原本要分20年攤繳保費,但是他在 第一年就繳清,之後還本部分就由自己的配偶或是子女請領,藉此規 避遺產稅,不過依法還是要課徵遺產稅,提醒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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