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維艱,每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內的小店戶(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果能積極索取統一發票,還是可以在發票10%額度內扣抵應該繳交的營業稅額,就可以降低營業稅的繳稅額,提高稅後盈餘。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表示,小店戶因屬於查定課徵營業稅,不是按進、銷貨稅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因此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索取進貨發票的意願自然不高,導致上游的批發商或工廠較容易短漏開統一發票。





不過,為了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索取進貨憑證,以發揮上、下游勾稽的效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小規模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而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發票,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向國稅局提出申報者,就可以按發票記載稅額的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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