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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東區蔡小姐問:亡夫死亡前一年贈與給我的財產,是否也要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二年內過世,該贈與財產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前述應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之贈與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或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屬已申報贈與稅案件,倘繼承人漏未將該筆財產併入遺產申報,除補稅外免予處罰;但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繼承人又漏未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申報,即屬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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