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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曾小姐來電詢問:去年底在大賣場購物,取得的統一發票中了20萬元獎金,於銀行領獎時只實領16萬元,被扣繳了4萬元,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還?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第3 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取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所以曾小姐的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扣繳稅款,也不得申請抵繳應納稅款或申報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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