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西林小姐問:國民年金所繳納之保險費是否得列入保險費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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