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昨(16)日公布保險業「肥貓條款」,保險公司如財務狀況差、董監持股不足、設質比太高,必須在4月底的財報揭露個別董監酬勞。保險局估計,至少有十餘家保險公司必須個別揭露董監酬勞。


金管會要求金控業、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在一定條件下,須揭露個別董監酬勞,預期4月底將有數十家金融機構的個別董監酬勞將攤在陽光下,屆時投資人可判斷這些金融機構負責人酬金合理性。


依據金管會規定,金控、銀行、保險業都是條件式揭露,只要有下列兩種情況之一就必須個別揭露,其一是財務狀況不佳,如資本適足率太低、該增資沒增資、連續兩年虧損,除了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也必須揭露酬勞;另一種情況是董監持股太低、或設質比高於50%。


依金管會資料,金融業董監持股幾乎都符合規定,但設質比超過50%的情況相當普遍,尤其金控公司大股東高設質比的情況最多。金管會已要求公司揭露設質比高於50%的個別董監事酬金。


金管會昨天公布「產險業財務報告編制準則」、「壽險業財務報告編制準則」修正案,主要是規範揭露個別董監酬勞的條件。保險局表示,由於各公司去年財報要4月底才出爐,目前無法提供個別揭露董監酬勞公司的名單。


據了解,因資本適足率未達200%而須個別揭露董、監、總經理酬金的有國華、幸福、國寶、興農、宏泰、遠雄等壽險公司。因為最近兩年連續稅後虧損而必須揭露者,且名單未與上述重疊者有全球和紐約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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