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蔡(化名)前年被自小客駕駛撞傷,並送醫院治療,去年經法院判決確定自小客駕駛應賠償50萬元,老蔡拿法院判決跟保險公司申請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理賠,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主張,根據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第5條規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的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保險公司參與者,保險公司不受拘束」。


老蔡跟自小客駕駛在法院訴訟期間,都未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因此根據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5條等規定,保險公司無法賠償這項判決金額。


老蔡認為,他騎機車被撞傷已經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自小客駕駛應賠償50萬元,保險公司沒有理由不賠。老蔡不服氣,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認為,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的比例,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老蔡依法請求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自然屬於上述規定中的損失賠償責任確定,也就是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6第1項「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也有相同的規定,因此保險公司依法應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雖然主張老蔡及自小客駕駛在法院訴訟期間未通知保險公司,疏於防範維護,讓民事審判的法官未能審酌保險公司的答辨內容,導致保險公司損失擴大,保險公司不願理賠這部分金額(神精慰撫金是保險公司與老蔡之間的最大差異)。


保發中心卻認為,對於雙方認定的金額差異部分,保險公司須舉證是因未通知保險公司參加訴訟所致,如果保險公司無法舉證法院判決的金額,與其核賠金額有相當差距,建議保險公司應依法院判決賠償。


本案可提醒保戶注意,在收到傳票或法院訴訟通知時,應隨時讓保險公司知道狀況,才是正確的動作。通知保險公司,除了讓保險公司可以提供專業協助,也可避免往後的理賠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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