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林小姐問:遺產稅申報期限為何?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時,應依同法第26條規定,在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國稅局會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若被繼承人為受死亡宣告者,申報期限應自判決宣告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係於大陸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者,其申報期限以該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日起六個月內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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