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市張先生問:其98年1月5日申報贈與111萬元予其子女,因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已提高贈與免稅額為220萬元,當年度是否還有免稅額度可申報贈與?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新修正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已於98年1月23日生效,凡當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或贈與案件,均按新法規定辦理,其中贈與稅免稅額調高至220萬元。據此張先生98年度贈與免稅額度尚有109萬元(220萬元減111萬元)。另外,若98年1月23日前贈與超過111萬元而補稅案件,於同年1月23日後另有贈與時,原繳納之贈與稅不予退還,其贈與免稅額仍以220萬元減前次贈與使用後之餘額109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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