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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金融海嘯發生以來,民眾因為無法繼續繳交保費導致保單效力停止的狀況就越來越多。雖然保險法第116條復效條款,已於96年7月修訂為保戶只要在停效後6個月內補繳保費及利息,保單就能無條件復效。但對於在停效期間內所發生的醫療事故能否獲得理賠,以及復效後該事故的保障如何,民眾相當關心。以下是近期內現代保險服務中心接獲與保單復效有關的爭議問題:


 


案例1


廖小姐在保單停效快2年才辦理復效,復效時保險公司卻以她曾因子宮息肉就醫,而將其子宮批註除外。她想知道保險公司這樣做合理嗎?而子宮除外的意義代表甚麼?


 


案例2


因存款不足導致保單停效的朱先生,在停效3個月內發現罹患鼻咽癌,申請復效後才去住院接受診療,出院後向保險公司提出醫療費用的理賠申請,結果所投保的實支實付型醫療險與終身醫療險都拒賠。朱先生很不服氣,表示既然已經同意他復效,為何不賠?往後如果也一樣不賠,那他復效的意義何在呢?


 


案例3


在越南開鞋廠的陳先生患有肝病,過去也曾因肝病住院而獲得保險理賠。今年初因生意忙碌忘記繳費使得保單停效,就在停效2個月陳先生就因肝病舊疾復發住院,陳先生趕緊辦理復效,但復效申請書卻要他「聲明本人停效期間未發生保險事故」。陳先生心想如果他誠實告知,是否保險公司就不讓他復效?如果他隱瞞,若被查知,往後他再次因為肝病住院,是否就無法獲得保障?


 


只要在停效6個月內補繳保費就能復效


根據最新修訂的保險法第116條「…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5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保險契約所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2年,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之屆滿日。」


 


因此,保戶若保單停效未超過6個月,只要把欠繳的保費與利息繳清,就可恢復該保險契約的效力,保險公司不得要求保戶再次健康告知,也不得拒絕復效申請。


 


超過6個月的復效


保險公司就可再次核保


但若保戶是在停效6個月後才辦理復效申請的話,保險公司就有再次審核的權利,包括要求被保險人填寫健康聲明書,或接受體檢等。萬一保戶已在疾病中,或曾罹患某些既往病症,保險公司就可提出復效承保的條件,包括加費或批註除外等。像案例1中的廖小姐,因為是在停效快滿2年才辦理復效,早已超過6個月無條件復效期間,因此保險公司有權對於子宮息肉的既往症採批註除外方式。而批註「子宮除外」是指未來的保險期間,廖小姐因子宮部位就醫所產生的醫療費用都不在保障範圍。


 


發生在停效期間的事故不賠 合理?


許多民眾之所以要趕緊辦理復效,經常都是因為在停效期間發現罹患了某些疾病,或甚至是已經在住院治療中,就像案例2與案例3的情況。


 


雖然保險法規定,保戶只要在停效6個月內就可無條件辦理復效,那僅代表該保險契約的效力已經恢復,並不表示已發生在停效期間的事故,也可以獲得理賠。主要是因為停效期間保單效力已經暫停,發生在效力停止期間的事故保險公司不予給付是依法有據的。


 


像案例2朱先生的情況,雖然他在停效不到3個月就趕緊辦理復效,且在復效後才去住院接受鼻咽癌治療,但因為鼻咽癌是在停效期間發生的,因此保險公司便有權以發生在停效期間事故主張不予理賠。


 


停效期間的事故,復效後就有保障?


至於發生在停效期間的疾病不賠,但若該疾病在復效後再次復發是否提供保障?針對這樣的問題,首先要回到醫療險保單條款對所承保疾病的定義。根據主管機關公布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本契約所稱「疾病」是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也就是說,除了投保前的既往疾病本來就不在醫療險的保障範圍外,若保單條款加上「或復效」3個字的話,發生在停效期間的疾病縱然辦理復效,仍然是被排除在外的。


 


因此,在停效期間內發生的疾病復效後是否享有保障,就要視所投保的醫療險條款是以下哪種寫法而定:


◎若條款約定「疾病係生效日起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則保戶的疾病發生在停效期間不給付,復效後因非保障範圍也不提供給付。


◎若條款約定「疾病係指生效日起以後所發生之疾病」則保戶的疾病發生在停效期間不給付,但復效後則可給付。


 


目前多數醫療險的條款都有「或復效」的規定,但也有一些醫療險保單沒有,也就是僅排除投保前的既往症,後者的保單對保戶是比較有利的。


 


不過,並非有「或復效」3個字,只要發生在停效期間的疾病復效後都會被排除,如果該疾病在投保後停效前就曾發生過,並非在停效期第一次發生,那麼該疾病就符合『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條款的規定,復效後保險公司當然就不得以保單曾停效而主張不賠。


 


因此,案例3的陳先生,雖然停效期間因肝病住院的醫療費用無法獲得理賠,但因該疾病在停效前就曾住院治療過,也申請過保險理賠,所以只要辦理復效,往後因該疾病就醫保險公司仍然要依約給付。而且依現行法令的規定,陳先生只要補繳保費就可申請復效,沒有健康告知的問題,保險公司也沒有權利拒絕他的復效申請。


 


避免停效才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方法


雖然保險法對復效的規定,已放寬到保戶在停效6個月內就可無條件復效,但那僅是恢復保單的效力,並非表示所有已發生的事故都能再次獲得保障。因此,民眾還是應該避免讓保單停效,才是確保自身權益最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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