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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股票轉讓若是以買賣的方式辦理,不符財政部70年函釋以股票作價折抵投資股款的要件,不適用免徵證券交易稅規定。


 盧森堡商百勝國際合作公司向台北市國稅局申請,適用免徵證交稅規定,請求退還在民國93年繳納的證券交易稅新台幣389萬餘元。但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該公司敗訴確定。


 百勝國際是在民國92年12月31日轉讓臺灣百勝肯德基公司股票予荷蘭商KFC Global BV(即受讓人),並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在93年1月2日繳納證券交易稅新台幣389萬4,304元。


 93年2月4日百勝國際主張,該批股票的移轉,是以其所持有臺灣百勝公司的股票充抵股款投資荷蘭商KFC,屬於投資行為,符合財政部70年6月8日臺財稅第34635號函釋免徵證券交易稅規定;不屬於有價證券的買賣。因此向台北市國稅局,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證券交易稅。


 但是,財政部及台北市國稅局對於百勝國際的申請案,都核定不准。百勝國際於是打起行政官司,卻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96年3月判決,敗訴。百勝國際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判決指出,百勝國際與荷蘭商KFC委託其投資代理人,在92年12月25日以勤眾投資名義向投審會申請,將百勝國際所持有的臺灣百勝股份1億8,550萬股,每股以約當6.99785元價格,合計約12億9,810萬餘元轉讓予荷蘭商KFC承受,經投審會審查核准。


 不過,從投審會核准的內容來看,投審會所核准者是荷蘭商KFC取得臺灣百勝的股份,該核准函內容並無「百勝國際以其持有的臺灣百勝公司股票充抵股款,投資於荷蘭商KFC」的述說,顯見投審會並非對百勝國際投資於荷蘭商KFC的行為予以核准,更不是對於百勝國際以股票作價折抵投資股款的行為予以核准。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本件股票的轉讓,是以買賣之方式進行交易,不符財政部70年函釋以股票作價折抵投資股款的要件,因此不適用該函釋有關免徵證交稅的規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在認事用法上的論斷,並無違誤。最後判決,駁回百勝國際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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