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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名義替小孩借貸要注意,若將來由小孩自己償還貸款,小心被國稅局認定是小孩無償為父母承擔債務,視同以自己資金對父母的贈與,反而會被課贈與稅。


北區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於93年間將售地款810萬元,用來替母親償還合作社借款,經北區稅局查獲依規定以贈與論,核定A君贈與母親810萬元,並補徵贈與稅額93.8萬元。A君不服,主張雖然是母親向合作社借款,事實上卻是提供給A君本人使用,因此理應由他來還借款,並非贈與行為,但A君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仍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所稱「以贈與論」,目的是防止納稅人利用各種方式逃避贈與稅;而A君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本質上即無償承擔他人債務,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範的「視同贈與」。法院認為,如果納稅人主張資金的移轉並非無償代償債務,應該就主張的事實負起舉證的責任。但A君未能提示資金流程及相關資料證明,說明母親先前向合作社的借款事實上是由A 君支用,因此才判決A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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