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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長陳文宗昨天表示,最近查核到一位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但沒有在6個月的期限內申報遺產稅,被補遺產稅及處罰1倍,共2億4000萬元。
依民法1154條和1156條規定,如果繼承人無法知悉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其生前債務時,自知道繼承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則只以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以避免被繼承人的債務侵蝕到繼承人本人的財產,且如果遺產大於債務時,在清償債務後的遺產,繼承人依舊可繼承,原本是好的選擇。但北區國稅局提醒,繼承人已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要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未申報經國稅局補稅裁罰,影響繼承人原得享有權益。
就有甲君死亡後,繼承人在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以為不必報遺產稅,結果被國稅局查獲後,核定應納遺產稅1億2000萬元,又本案發生在今年1月23日遺贈稅法修法之前,被重罰1倍1億2000萬元,很吃虧。
此外,北區國稅局長陳文宗表示,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免除或承擔債務,視同贈與,要課徵贈與稅。
A君在93年時出售土地,獲得810萬元,代母親償還合作社借款,國稅局視同贈與,核定贈與總額810萬元,補徵贈與稅額93萬8000元。
A君不服提出行政救濟,主張母親向合作社借款是供他使用,所以他才代為還錢,捉是贈與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A君敗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否認該等資金流動非無償代償債務,自應就其主張之原因事實負舉證責任。A君既未能提示其母先前向合作社借款係由其支用之資金流程及相關資料以為證明,所以判決A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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