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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森林(化名)在95年2月1日以買賣方式,將座落於台北市民生東路一段的一幢房屋,賣給他的兒子李綠(化名),買賣契約中訂定總價款為850萬元,雙方約定先以現金支付500萬元,其餘350萬元價款暫時先欠著,等到完成房屋的過戶登記時再給付。契約簽訂後,李綠隨即從自己的銀行帳戶將500萬元以匯款的方式匯給父親李森林,並檢附雙方存摺影本、土地增值稅、契稅完稅證明,並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由於李森林父子的情形,屬於二親等間財產移轉主張買賣的案件,是國稅局必查的贈與稅案件,國稅局承辦人員就買賣契約、資金給付及房地現值資料加以核對,發現房地現值為850萬元,因此雙方買賣價格與房地的時價並無顯著不相當的情形,但因李綠匯款給父親的500萬元並未達到總價款850萬元的八成,還是被國稅局認定沒有支付的350萬元為「視同贈與」,是李森林贈與給兒子的行為,核定李森林贈與額35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14萬5,000元〔(3,500,000元- 1,110,000元)X稅率9%-免稅額70,100元〕。





李森林接獲稅單後,赫然發現贈與稅竟高達14萬餘元,想要主張撤銷原有的買賣契約,不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是贈與一經申報後,贈與人如果後悔,是否還能申請撤銷?





相信很多人都和李森林一樣,直到接到國稅局的稅單,才發現要繳大筆的贈與稅,想要申請撤銷又怕為時已晚。其實,贈與案件是不是可以撤銷,要看贈與標的是否已經完成移轉。





若贈與標的物是動產,像現金、珠寶、骨董、黃金,一經「交付」便發生移轉的效力,這種贈與行為是不可以撤銷的;但若贈與標的為股票或不動產,因為需經「過戶登記」的手續,才發生移轉效力,假設辦理贈與稅申報時,產權尚未移轉,意味贈與行為的效力尚未發生,雖然已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依法仍可撤銷贈與。





以李森林為例,他送給兒子李綠的房子尚未辦理產權移轉,因為雙方交易的資金流程不完整,因此可以撤銷買賣契約,等到李綠將買賣資金850萬元籌集完成後,再申報辦理贈與稅;就算買賣資金不足,也可以分次買賣辦理,直到順利完成產權移轉,如此一來,李森林就可省下14萬5,000元的贈與稅。





贈與案件經納稅義務人申報後,或經稽徵機關核定後才申請撤銷者,應視贈與標的是否已完成移轉,決定是否可以撤銷。在提出撤銷申請時,如贈與標的為不動產,要特別注意應檢具不動產所在地稅捐處核准撤銷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文件,因為若未檢具此文件,可能遭到駁回。





另一方面,既然贈與契約已經撒銷,是否可退還原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因土地增值稅是因土地所有權移轉,有增值者才加以課徵,因贈與契約撤銷,土地未完成移轉,當然無增值可言,故可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至於契稅部分,可檢附原契約書、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契稅繳款書收據正副聯,以書面向原申報機關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就可退還已納的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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