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報稅規定與往年有何不同?民眾應注意哪些事項?
財政部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特別彙整說明如下:
一、配合物價指數調整,95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及扣除額較往年調增:
1、免稅額由每人74,000元調升為77,000元;年滿70歲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由每人111,000元調升為115,500元。
2、 單身標準扣除額由44,000元調升為46,000元;夫妻合併申報的標準扣除額由88,000元調升為92,000元。
3、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每人最高可扣除75,000元調升為78,000元,但未達78,000元者,仍僅能就其全年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4、殘障特別扣除額由每人可減除74,000元調升為77,000元。
二、列舉扣除額中,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的可減除範圍亦有不同:
1、保險費: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最高可扣除24,000元,但實際發生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
此外,95年1月至12月繳納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可全額列報扣除,沒有金額限制。
同時,申報保費列舉扣除額時,須檢附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保險費(由員工負擔的部分),也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資料。
2、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的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但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以及非屬所得稅法所稱「醫藥費」範圍的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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