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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近來辦理95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由於經常發生因一時疏忽或誤解法令規定,導致申報免稅額錯誤的情形,財政部特別就納稅人較常發生錯誤的情形,彙整說明如下:
1、將現役軍人或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等薪資所得免稅者的他人子女,申報為自己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上述情形依所得稅法規定不得列報免稅額)。
2、列報課稅年度前已經死亡親屬的免稅額。這類案件除會被剔除免稅額外,稅捐單位還會以虛報免稅額漏稅論處。
3、申報未滿60歲但有謀生能力的父、母免稅額。
4、申報超過20歲以上未在學而有謀生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免稅額(不符所得稅法規定條件);另外,失業不代表無謀生能力,常有納稅人誤報已超過20歲未在學但失業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免稅額。
5、列報20歲以上60歲以下的其他親屬或家屬;或列報未與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20歲以下或60歲以上的其他親屬或家屬(不符所得稅法規定條件)。
6、將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的免稅額,列報為每人11萬5,500元(應為7萬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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