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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日前經立法院3讀通過後,前(23)日經總統令發布,自即日起正式實施。明文禁止雇主招聘人員時,以年齡、出生地及性傾向為由,歧視應徵者,以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
根據法令規定,雇主招聘人才徵試或於媒體刊登求才啟事時,都不得將包括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16項項目,列為顯示條件。
若雇主違反法令,一旦查獲,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65條,處予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基於人道考量,就業服務法修正案中,對於雇主聘僱的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後,也適度放寬雇主可申請遞補;至於外國人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情事,其遣送所需的旅費及收容期間的必要費用,也修正為依非法雇主、非法仲介、可歸責雇主及外國人等負擔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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