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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及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其應經途中發生事故所導致的傷害,只要沒有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的「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以及所列舉的交通違規等情事者,就得視為職業傷害。
自84年健保開辦後,勞保醫療給付業務已轉由健保處理,但因職災保險保費全由雇主負擔,且勞保沒有醫療費用部分負擔的規定,對住院期間的膳食費用也提供半數補助,因此,勞保被保險人若發生職業傷害,用勞保身分看病或住院,比用健保有利。
但要注意的是,用勞保就診,必須使用「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醫院才不會再向保戶收取部分負擔。
若被保險人無法及時取得該表單,而先以健保身分就醫,要記得在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向勞保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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