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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胞弟郭台成病逝,留下鉅額遺產,外傳保守估計繳納的遺產稅將逾5億元。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款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由於我國遺產稅率最高達50%,也就是說,當適用最高稅率時,遺產有一半要繳入公庫,而剩下的半數才由死亡人的繼承人分配取得。


 


因此,納稅義務人應對遺贈稅法有深入瞭解,或是委請專家妥善規劃,以免生前奮鬥所得,最後徒留遺憾。


 


從遺產稅計算的相關規定可看出,若能減少遺產總額、提高免稅額與扣除額,便能有效降低遺產稅,主要的方法有:


 


1. 減少遺產總額


運用遺贈稅法第16條及16條之1,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條款,如能將財產變成符合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自然可以節省遺產稅,而遺留的財產又能分配給下一代,其中14款當中,以人壽保險給付為最佳,其他條款不是需要放棄財產,就是無法掌握主動權,但購買人壽保險既可以掌握主動權,也可以在死亡時把保險給付留給下一代。


 


2. 選擇隔代繼承


子女全部拋棄繼承,由孫子女繼承,可以免除一次遺產稅。


 


3. 申請實物抵繳


應納遺產稅額在30萬以上,無現金繳納時,可以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抵繳。如果遺產中有到申報日時股價已大幅下跌的上市(櫃)股票,即可申請實物抵繳,以減輕負擔。


 


遺產中如有公設地,也可以用來申請抵繳遺產稅,以免繼承的公設地在未來不是賤價出售(行情約公告現值的2成),就是等待徵收,遙遙無期。


 


4. 增加各項扣除額


依遺贈稅法第17條規定,有11款的扣除項目可使遺產淨額減少,只是大部分的扣除項目都不是納稅人可以改變的,但可以主張的項目絕對不要忘掉,否則就必須多繳遺產稅。


 


另外,也可用協議分割(所謂協議分割,是指繼承人用書面或口頭約定財產的分配,如有人分配財產為零時,相當於其拋棄繼承。)代替「拋棄繼承」,因為少一位繼承人時,可扣除金額就會少掉45萬,而遺產未平均分配時,少分配到的人也可不必繳納贈與稅,所以「協議分割」較「拋棄繼承」更可節省遺產稅。


 


5. 善用生存配偶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


 


所以夫妻財產如果採法定聯合財產制,當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所遺留的財產較生存配偶多時,生存配偶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減少被繼承人遺產,自然可以節省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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