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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城鎮李先生問:有關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之稅捐是否有新的規定?

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答覆:財政部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除「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台財稅第09600511820號另有規定者外,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家庭的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的費用,係屬補助性質,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依規定合併其薪資所得課稅,所購置的耐久性傢俱供其使用,已列入該事業之財產目錄者,准依法提列折舊,無須併計其薪資所得課稅。至於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應以之為納稅義務人的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該代繳之金額為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性質,核屬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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