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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內發生多起有關「天上掉下來的繼承債務」,引起各界重視。法務部順應民情推動民法繼承編的修正,希望健全我國繼承法制,保障繼承人的財產權益,尤其是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等無行為能力人的生存權;這其中繼承三態樣與繼承三步驟國人不可不知,以免於自己權益「睡覺」,而遭受財產權的損害。


 本月十五日,在朝野立委協商與共識下,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繼承開始的定義,將現行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即開始的規定,修正為知悉繼承日起三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都屬有效,將現行主張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的期限及起算點予以修正延長。


 同時,未成年人及受禁治產宣告人採「強制限定繼承」,所有債務僅能就繼承遺產請求清償,此項強制限定繼承,將採取無限追溯期。


 預料立法院將在本會期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屆時繼承人的權益,將更受保障,我國繼承法制亦將更趨完備。


 最重要的是,繼承三步驟一定要清楚,以保障繼承人自身之權益:


 第一、確定自己是否為繼承人;第二、如自己是繼承人而不清楚被繼承人財產狀況,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第三、如選擇辦拋棄繼承時,通知後順序繼承人,注意一併為子女或孫子女辦理拋棄繼承。


 如此,可以避免因不知法律而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繼承債務的問題。


【2007/11/27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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