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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他的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


 例如甲向銀行借錢,請乙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品,經銀行鑑價該不動產值一千二百萬元,但甲只要借一千萬元。於是銀行就將該不動產設定一千萬元的最高限額抵押權。


 雖然銀行設定了一千萬元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是銀行願意在一千萬元內將錢借給甲。


 至於甲是要一次將一千萬元借出來用,還是視需要一百萬、二百萬的陸續借出來使用,由甲自行決定,基本上銀行等於是已經同意給甲一千萬元的最高貸款額度。


 最高限額抵押權具有優先受償權;而債務人在最高貸款額度內,有權循環使用。


 例如,先借五百萬元出來用,後來還了三百萬元,等於還有八百萬元額度,改天需要七百萬元,就再借出來運用,這種情況,相當方便於債務人資金運用,也十分有利於銀行放款不斷賺利息,可以說是活的債權。


 過去銀行實務上普遍有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運用,但民法無明文規定,法務部修正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部分,經立法院通過立法,總統在今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布、同年九月二十八日施行後,新增最高限額抵押權以十七條條文明定(881-1?881-17),使得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運用較靈活,愈有利於銀行資產證券化與債權管理上,開拓新種商品,俾促進金融市場的交易更為活絡。


【2007/11/27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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