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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低稅負制規定,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基本所得額在新台幣600萬元以上者,都須以最低稅負制方式計算申報綜所稅,同時,保險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部分,也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因此,只要「每戶」領取的死亡給付不超過3,600萬元,就不會有課稅的問題,但,怎麼運用最有利?
要避免課稅問題,可從分別指定多個獨立申報戶的受益人方向著手。也就是說,如果死亡給付超過3,600萬元時,只要要保人一開始投保時,即分別指定受益人,屆時受益人都可各自成為獨立申報戶的話,且每戶在3,600萬元範圍內,就不會有最低稅負制適用的問題。
此外,依規定,只有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時,才會有最低稅負的問題,因此,若先生要讓太太為保險金的受益人,最好一開始投保時,就以太太為要保人,如此就可避免此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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