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強制險保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22日表示,汽機車第三人強制保險費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不可列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保險費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而汽機車第三人強制保險是針對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所支付的保險費,與前述所得稅法規定不符,因此不可列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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