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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長趙榮芳昨天表示,個人無償從公司獲得財產,屬於個人的其他所得,要併入個人綜合所得中申報。





 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A公司負責人甲君財產快速增加,甲君及其配偶、弟弟等3人在3年間購買不動產的財源4,600萬元,是A公司的資金,後來不動產在95年出售,售地款轉存這3人的定期存款中,沒有還給A公司,更沒有支付利息。





 由於甲君無法說明這是A公司贈與給3人的財產,所以國稅局核定為「其他所得」,補稅加重罰,合計2,200多萬元。





 中區國稅局說,個人名下財產和公司資金應分清楚,如果無償挪用公司資產供個人使用,可能被認定有受贈的事實。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課稅主體為自然人,公司不是贈與稅課徵對象,所以個人取自公司贈與的財產,就要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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