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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東區張小姐問: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關列舉扣除對學校法人捐贈部分,可否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個人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法96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另如果個人直接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捐款,而不是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贈,則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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