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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江小姐問:全民健康保險費可全額扣除不受2.4萬元之限制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關於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該分局進一步表示,只要申報列舉扣除人身保險費及健保費時,符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申報戶內,且具「直系親屬」關係,並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及健保投保機關出具繳費證明書正本即可憑以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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