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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網路申報所得稅者要注意,若採用列舉扣除額報稅,切記要在6月11日前,將相關列舉扣除證明單據寄送稅捐機關,以免事後遭稅捐機關剔除並補稅的麻煩。


財政部指出,選用列舉扣除額的民眾,若未檢附相關支出證明,遭稅捐機關改按標準扣除額補稅後,才拿出列舉扣除支出證明要求更正,稅捐機關雖不能拒絕調整,但仍會增加徵納雙方困擾,民眾最好能在限期內寄出相關支出憑證受查。


但是財政部強調,有兩種情況不接受民眾事後補證,包括:已完成所得稅申報,報稅時未主動在列舉扣除額或標準扣除額中擇一填寫者,稅捐機關一律視為選用「標準扣除額」報稅;以及報稅時已經選擇按標準扣除額報稅者。


以往各個國稅局在查核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經常發現大批補稅案件中,有納稅人因網路申報後,未將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單據送交稽徵機關,遭到補稅。


財政部提醒民眾,今(98)年採用網路報稅者,在完成網路申報手續後,有依法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應檢附共同生活確受其扶養的證明文件;申報列舉扣除額如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等,也要檢附相關單據。


財政部規定,相關證明單據至遲應在6月11日前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但只限使用網路報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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